案例:车主甲将车辆驶入扫车牌抬杆停车场后,随即驶到出口处扫车牌,抬杆后不将车辆驶出。等车主甲驾驶车辆出停车张时,系统无法识别停放时间,抬杆放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特许经营者与享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车主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属于行政性质的收费,不涉及行政处罚。
即使通过利用停车系统漏洞逃避缴纳停车费,仍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涉及刑事处罚。理由在于,车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双方即默认发生合同关系,车主享受机动车停放服务,特许经营者取得相应的债权。因停放服务而产生的债权,并不因为停车系统未记录车主的停车行为而被免除。特许经营者仍可以通过停车场监控的证据向车主追索债权。根据刑法的谦益性原则,能用其他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用适用刑法。
虽然车主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其行为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未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只是因为停车系统本身存在漏洞,车主加以利用,暂时逃避了停车费的缴纳。特许经营者仍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手段获得救济,车主的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民事判决等方式得到经济性惩罚。而无必要通过刑法进行惩戒。